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根据《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襄纪发[2009]9号和襄教发[2010]2号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就是针对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腐败风险,及时发出预警,督促有关处室或个人研究制定防控措施。目的是从源头上有效控制和化解腐败风险,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三条 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钱;坚持预警监督与鼓励保护相结合。
第二章 腐败风险排查与防范
第四条 学校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采取自查自找、群众评议等方式,分层次对可能滋生腐败的风险点进行排查。重点查找本单位人、财、物管理等工作中,制度建设、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腐败风险点;领导班子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腐败风险点;教职工个人素质、履行职责、开展业务、社会交往、处理个人重要事项等方面的腐败风险点。
第五条 学校针对排查出的腐败风险点,制定防范措施,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流程控制,提升制度的执行力。加强腐败风险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有关制度和情景案例,强化腐败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腐败风险处置能力。
第三章 腐败风险信息收集
第六条 学校确定专人担任腐败风险预警防控信息员,负责腐败风险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腐败风险信息收集要做到及时、真实、全面。
第七条 腐败风险信息来源渠道:
1. 受理举报、投诉;
2. 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治理等工作;
3. 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活动;
4. 问卷调查、征求群众意见、召开专题座谈会等方式;
5. 参与有关工作,在监督中发现问题;
第八条 坚持把学校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落实情况和人、财、物管理的重点环节作为腐败风险信息收集的重点,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四章 腐败风险信息处置
第九条 学校建立腐败风险评估小组,对收集到的腐败风险信息进行评估。重点分析腐败行为发生的几率,当腐败风险发生后,可能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第十条 根据评估结果,按照腐败风险大小、影响程度、轻重缓急,将腐败风险预警等级划分为“红、黄、蓝”三级,并根据腐败风险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具体划分标准是:
1. 凡是反映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单位负责人和教职工在廉洁自律方面有重要问题,或反映党员领导干部有以权谋私的问题,但线索不明确的,为“红色”一级预警;
2. 凡是反映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单位负责人和教职工存在廉洁自律一般性问题以及轻微违纪违规问题的,为“黄色”二级预警;
3. 凡是反映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单位负责人和教职工在工作、思想、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为“蓝色”三级预警。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腐败风险预警等级,认真研究分析问题发生的根源,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及时化解腐败风险。预警处置包括:谈心疏导、批评教育、诫免谈话、限期整改等方式。
第十二条 建立腐败风险预警处置结果报告制度。学校有关单位或个人接到预警警报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腐败风险成因进行剖析,制定有效整改措施,特别是要针对预警的问题,进行思想反思和体制机制的重新构建。所形成的书面报告,要及时上交到校党委
第五章 腐败风险防控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建立腐败风险预警处置督查制度。校党委负责对腐败风险防控措施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抽查一次。
第十四条 各处室,科要将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之中,结合年度工作考核、干部述职述廉以及专项检查等方法,对腐败风险预警防控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自身和职责范围内的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对因防控不力导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襄樊三中
201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