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及时提出和纠正干部在政治、思想、纪律、生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完善对干部的监督约束机制,特制定襄樊三中干部廉政谈话和诫逸制度。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党政干部应予谈话和诫勉
1、党性原则和政策观念不强,对上级决议消极抵触,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弄虚作假,谎抵成绩者。
2、个人主义严重,为政不廉,以权谋私,违反党委关于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以及有其他不廉洁行为虽构不成党纪政纪处分,但组织认为需要警示者。
3、民主作风差,工作独断专行,拨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工作正常运转者。
4、对分管部门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漠然置之,不积极解决,或推卸责任,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者。
5、违背社会公德、违反党纪、政纪、虽情节轻轻微,但影响党员干部形象者。
6、参与带赌博性质的打牌摸麻将影响不好者。
二、谈话、诫勉的程序
1、谈话、诫勉的程序
1、谈话、诫勉对象的提出。一是由学校党委通过对干部的考核、考察,民主测评中发现上述问题,提出谈话诫勉对象。二是纪检监察部门通过查处违纪案件发现上述问题,提出诫勉对象的建议。三是由廉政监督员,群众根据上述要求向组织提出诫勉对象的建议或举报。
2、谈话、诫勉对象的确定。对干部的谈话、诫勉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党委办公室下发谈话诫勉通知书,并交学校档案室存查,作为组织考察,评价、调价、任用干部的参考依据。
3、实施诫勉。诫勉对象审批确定后,是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党委主要领导谈话,提出问题宣布诫勉。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其他干部的诫勉,由分管领导负责谈话,指出问题,宣布诫勉。
三、诫勉的时效要求
1、被诫勉的干部,要认真总结教训,分析问题,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办公室备案,接受监督。
2、诫勉期为3个月至半的。被诫勉的干部在诫勉期间不认真总结教训,对组织有抵触情绪,诫勉期满后不写出自查报告,经组织考察无明显进步的,向上级报告,给予调整,降职或免职处理。
3、诫勉期满,由党办根据其自查报告进行一次全面考察,研究提出是否解除诫勉的意见,报党委审定后下发解除诫勉通知书。
4、凡被诫勉的干部,本年度不能被评为先进个人或优秀等次。诫勉期间,不调动工作岗位,不能提拔使用,其岗位津贴降一档发放。
5、诫勉期间,能认真检查错误,总结教训,及时改正,并且成绩突出的,经党委复核,可以提前解除诫勉,提前解除诫勉的,不影响评先、奖励、调动和提拔。
中共襄樊三中委员会
200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