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文解读
[2018-10-11] 作者:hzm 来源: 点击:11512

一、使公权力始终置于人民监督之下,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系,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强化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依法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坚持标本兼治,保持高压态势,形成持续震慑,强化不敢腐;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强化不能腐;加强思想道德和法治教育,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强化不想腐。使公权力始终置于人民监督之下,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二、明确监察体制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监察官等级设置、评定和晋升。

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实行监察官等级制度,制定监察官等级设置、评定和晋升办法。将来的监察官和目前的检察官、法官法规定的评定制度一样,对监察官的设置、评定和晋升办法制定详细具体的晋升办法。

三、确定监察范围,对六类人群进行监察和级别管辖。

1、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四、明确四种情形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24小时内通知单位或家属。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等情形时,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对于上述被留置的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五、留置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对于被调查人,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被调查人没有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之前,被留置的,如果将来被留置人员被法院判处管制的,被留置期间一日可以管制二日,如果被调查人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可以在被留置期间,留置一日抵刑期一日。

六,建立自我监督制度,排除干扰,对于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的登记备案。

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对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及时报告并登记备案。

同时,建立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申诉权,对于监察机关对于被调查人,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被调查人和其近亲属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申诉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

七、明确竞业限制,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